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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校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9315


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单位的作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与协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聘用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中返还一定的比例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由资助中心管理和负责,学校各行政机关、党群机关、直属单位、学院、校属研究机构、后勤实体为用工单位。各用工单位应于资助中心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资助中心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二)审查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

(三)核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五)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勤工助学经费;

(六)制定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七)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职责。

(一)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总负责人;

(二)负责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三)每月按时报送勤工助学工资。

 

第三章 岗位设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学院学生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申请流程:

资助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学院学生数设定岗位,由各用工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岗位申请流程: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华侨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资助中心审核。若岗位申请通过,资助中心设置临时岗位,由申请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挖掘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

将勤工助学与社会服务相结合。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引导学生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校园内外的精神文明建设,并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

将勤工助学与教学科研相结合。鼓励学生充分挖掘自身潜能,从简单的体力劳动向“助教、助研、助管”等知识型智力劳动转化,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自学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将勤工助学与创业实践相结合。鼓励有能力的学生参与创业,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推动创业,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七条 如中途需变更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和岗位工资标准等,各单位须填写《华侨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调整申请表》,报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在用工前一周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展;临时岗位的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临时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录用办法与固定岗位相同。

第二十条 为了不影响学生期末期间的复习考试,资助中心在期末考试期间停止全校勤工助学用工。如果个别岗位由于特殊情况须继续用工的,可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资助中心将根据该单位的年度工资发放情况及实际需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延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上一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须公开招聘,实行一人一岗制,用工单位可以对所招聘的学生试用一周,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录用工作全部结束后,用工单位须填报《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情况登记表》,将招聘结果反馈资助中心备案。资助中心根据招聘结果发放工作证,学生须佩戴工作证参加工作。勤工助学活动期间需要调整人员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上岗期间要做好签到签退记录和挂牌上岗,每月要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表现做出鉴定,资助中心也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资助中心可取消其上岗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以上处分者;虚报工时和工资者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资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分为正常工作日16/小时;寒暑假12/小时。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与资助中心共同商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学生有正常的学习和活动时间,每天的用工时间须严格掌握。在正常工作日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周不超过25小时。未经允许超过用工时间,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各岗位负责人须做好每月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工时记录,并于本月份结束后将《工时记录表》送交本单位勤工助学总负责人汇总,各用工单位负责人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工结果,在学生工作系统中进行报酬发放,导出并打印《勤工助学工资表》(一式二份),核对学生专业、年级、学号等信息,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份5日前报资助中心审批,由资助中心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华大学〔201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