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转移转化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即日起,延长我校专利年费资助年限。对以“华侨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且在学校登记备案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年费资助年限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十年。
特此通知。
华侨大学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