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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目标任务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目标任务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受资助者:

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已实施五年,目前该计划的实施周期已满。现将目标任务调整、延期、结项、撤项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标及延期

(一)目标任务调整

由于部分人才项目申报规则发生变化,原有人才项目任务将参照新的目标任务规则进行调整:

第一层次获资助学者在正式立项后获得以下标志性指标中的1项,即可结项:

1.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中的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或教育部“长江学者”,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以第一完成人(且项目第一单位为华侨大学)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

4.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

第二层次获资助学者在正式立项后获得以下标志性指标中的1项,即可结项:

1.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中的青年拔尖人才,或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项目,或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或青年长江学者,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项目1项;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项,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或其他部委常设的竞争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3项;

第三层次获资助学者在正式立项后获得以下标志性指标中的1项,即可结项:

1.入选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含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文化名家、青年拔尖人才),或福建省“高校领军人才”。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或其他部委常设的竞争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

3.以第一作者在SSCI(JCR检索,期刊分区为Q1)或者CSSCI收录的每个学科排名第一的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并且获得国家级项目1项。

(二)延期手续办理

若2013年度获资助学者未能在资助期(2013年度项目周期为2014.3.27-2017.3.27)完成任务并结项,须办理延期事宜,可参照上述任务标准填写《目标任务调整申请书》,并在一年内完成任务办理结项;

若2014年度获资助学者未能在资助期(2014年度项目周期为2015.4.28-2018.4.28)完成任务并结项,须办理延期,可参照上述任务标准填写《目标任务调整申请书》,并在两年内完成任务办理结项。

若超过期限仍未完成,该项目将予以撤项。

二、结项的办理

若受资助学者完成新旧任务书任务,即可办理结项,结项要求如下:

1. 结项所涉及的人才项目、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学术交流等成果的时间必须是在入选名单公布之后获得的(2013年度项目自2014.3.27算起;2014年度项目自2015.4.28算起)。

2.本计划结项条件:除了完成相应人才计划目标或调整后的标志性指标之外,还需完成任务书所承诺的各项任务。

3.结项书填写:受资助学者在项目实施周期(3年)内完成任务书所下达任务的,填写《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结项审批书》,双面打印一式三份。结项书电子版同时发送至:skcjd@hqu.edu.cn。

4.证明材料提交:结项须提交结项书所涉及的人才项目、发表论文(正文打印)、出版著作(封面封底、版权页打印)、科研项目、获奖成果、学术报告、团队建设、参加学术会议等成果的证明材料1份,证明材料需汇编胶装成册,并附封皮和目录。电子版证明材料请压缩打包发送至:skcjd@hqu.edu.cn。

三、撤项事宜

若受资助学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任务,且不愿进行任务调整,由本人提出撤项申请,撤项后,项目中止,剩余经费收回。

请受资助学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办理结项或者提交目标任务调整申请书或者撤项申请。

联系人:周新原,陈俊源;联系电话:0592-6161800。材料递交邮箱:skcjd@hqu.edu.cn。

附件:1.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目标任务调整申请书

2.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结项审批书

3.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撤项申请(模板)

华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

2018年5月3日

华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 2018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