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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期间教职员工因私外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30    作者:人事处     来源: 人事处     点击:

关于加强疫情期间教职员工因私外出管理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切实保证返校复学校园防控安全,有效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根据属地疫情防控“非必要不外出”的工作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就疫情期间教职员工(含本人及同住亲属,下同)因私外出(指离开泉州市、厦门市,不含泉厦之间往来,下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私外出审批

1.教职员工在疫情期间(含节假日)原则上不因私外出。确有特殊情况需因私外出,须经审批同意方可外出。本人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提出因私外出申请,填写《疫情期间教职员工因私外出申请表》(附件1),如实对因私外出原因、同行人员情况、行程安排等做出具体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人事处人事科(泉州校区李克砌纪念楼309室,厦门校区行政研发大楼1820室)审核备案。

2.审批同意后,行程安排发生变更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告。

3.因私外出行程结束后,教职员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二、相关规定

1.若因私外出目的地为中风险地区的,居住在校外的人员因私外出返回居所满14日后方能进入校园,居住在校内的人员因私外出返回居所满14日后方能到办公区域和食堂等公共场所,且因私外出之日起至返回居所满14日止,均按事(病)假处理。

若因私外出目的地为高风险地区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须服从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医学观察措施和医学检测等。

2.对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外出、未请假擅离职守、无故超假、返回后不销假、擅自变更行程等,以及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审核外出原因,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执行“非必要不外出”的工作要求,切实降低防控风险。

2.各单位对确因特殊情况外出的教职工,应引导督促其做好全程防护措施。

3.各单位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纪律要求,认真审核相关信息,切实把好审批关,及时准确地做好上报备案工作。

四、其他事宜

1.处级干部因私外出按干部请假有关规程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备,并执行相关规定。

2.寒假起仍处外地的教职工返回泉州、厦门事宜,仍按《关于实行教职工返校审批制度的通知》(人事〔2020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疫情期间教职员工因私外出申请表

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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