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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人事处     来源:     点击:

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人事〔201934

学校各单位:

根据《华侨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华大人〔2013〕9号),现将2017-2018学年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报到的事业编制新进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依据新进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遵守学校校规校纪情况。其中,教师侧重考核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发展潜力与遵守学校教学科研服务规定等方面;非教学科研人员重点考核服务意识、敬业精神、管理能力、工作纪律等方面。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及被考核人的岗位性质,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本人对试用期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华侨大学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附件2)。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根据个人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判。

四、考核等次及结果的使用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根据《华侨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华侨大学教师工作协议书》和《华侨大学非教学科研人员工作协议书》,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应解除聘用合同。

五、考核标准

被考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定为不合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学术不端、违法违纪行为的;

3.出现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或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出现1次二级教学事故或2次三级教学事故、或出现管理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能遵守学校、丙方相关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或者因失职、渎职、较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丙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旷工达3天或迟到早退达15次及以上的;

8.未经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备案,在校外兼课,在公司、盈利性经济实体兼职的(属学校鼓励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除外,学校另文规定);

9.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达不到聘用岗位要求的;

10.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11.多次不参加学校及丙方公共事务活动的;

12.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经学校研究认定的其他可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六、考核时间

请各用人单位于2019年5月22日前将《华侨大学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报送人事处人事科(泉州校区李克砌纪念楼308室,厦门校区行政研发大楼1820室),联系人:陈永煌、庄鸿洋,电话:0595-22691943。




人  事 处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