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侨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学费收缴管理,提高学费收缴率,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费和住宿收缴管理的补充规定。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我校在册的学生均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地缴纳学费。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1.严格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制度。学生是按时缴清学费的义务人,凡是我校在册的各类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报到前两周内将学费足额存入缴费卡内,以免影响学籍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未缴清学费且未及时提出缓缴申请或虽提出缓交申请但未被批准的,将视为无故拖欠学费行为,不予以注册。学院未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学费拖欠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而无力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缓缴申请。
缓缴申请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学院在注册系统上登记,并审核确认。
缓缴范围:包括经济困难、申请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减免学费等未能在规定注册截止日期内缴清学费的学生。缓缴期限不超过当年12月15日。
3.学院承担催缴和清欠学费的第一责任。各学院的院长是学费催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学院要指定专人(指定的专人须报财务处备案,以方便联系与催缴工作,并定期核对欠费信息)具体负责学费催缴工作,不断强化学生的诚信缴费意识,及时督促学生按时缴清学费。
4.建立学费收缴奖励基金,用于学费催缴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邮寄费、宣传材料费、交通费、学生活动费等开支。凡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每年12月15日前),缴费率(银行实际扣款数额+已批准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已批准学费减免金额)/应收费金额)达到97%(含)以上的学院,学校将按照学生人数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元+学生缴费人数×10元),作为党政领导基金。同时,该比例作为班级评优、评奖等条件之一。
在每年12月15日前,若仍有学生欠费的学院,学校将从该学院党政领导基金中扣除学生欠费总额的10%(以当年该学院党政领导基金的50%为限),作为学校学费收缴奖励基金。
5.学生住宿费标准由社区中心于每学年报到前2周内提供,作为财务处收取住宿费的依据。如有变动,须依据社区中心提供的证明办理补交或退费等。
6.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信息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及时协调学院学做好费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不断完善学费收缴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