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财〔2009〕10号
关于《华侨大学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根据《华侨大学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大财﹝2006﹞17号)的规定,我校从2005级学生开始实行按学分标准收取学费。为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的工作效率,并使学生学费在校期间按年度均衡缴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学生学分学费仍按《华侨大学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
二、改变学分学费收费每学年结算一次的做法,实行每学年均按福建省物价局规定的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进行预收,学生毕业前再进行总结算。
三、学生每学年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在下学年度预交学费时合并收取。
四、本补充规定于2009年秋季开始执行。
华 侨 大 学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