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校务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
2017年5月11日
华侨大学校务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根据《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华侨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务信息是指《华侨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和第三章第十六条所列应当主动向师生员工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务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在学校档案馆内设置的为全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提供主动公开校务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学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向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校务信息资源,档案馆负责本馆内校务信息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五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应悬挂相应标识标牌,公布查阅服务指南,为校务信息的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应配备用于查阅服务的设备设施,满足查阅者现场查阅、网上查询、复制复印等需求。
第七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工作人员应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与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每月及时获取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资源。
第八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工作人员应熟知查阅校务信息的相关要求,提供查阅校务公开信息方式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服务,为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查阅服务。
第九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应建立校务公开信息的移送接收登记台账。对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的主动公开校务信息,档案馆应记录移送时间、移送载体、目录清单等内容,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十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应建立校务公开信息的保管制度。校务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实行集中保管,存放装具应当相对独立。校务公开信息电子文本实行安全管理,应当定期备份,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应建立校务公开信息的查阅利用登记台账,如实记录、统计查阅利用情况,为学校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附件:1.华侨大学档案馆校务信息查阅场所服务指南
2.华侨大学校务公开信息移送接收登记表
3.华侨大学校务公开信息查阅登记表
附件1
华侨大学档案馆校务信息
查阅场所服务指南
1.凡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含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单位介绍信)的我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档案馆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免费查阅学校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
2.档案馆提供《华侨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和第三章第十六条所列应当主动向师生员工公开的信息的电子文本及相关纸质资料。
3.档案馆只提供校务公开信息的查阅,不具有对信息内容的解释权,信息解释权属于信息的制发单位。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请自行向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
4.查阅者需填写《华侨大学校务公开信息查阅登记表》(附件3)。
5.查阅者可自行检索查阅所需的校务公开信息,或请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工作人员帮助检索。
6.查阅者如需打印复制校务公开信息,可向校务信息查阅场所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打印复制。
7.查阅者应在指定场所阅览,爱护设备设施。查阅纸质信息时,不得在文件材料上作任何标记或涂改、损毁,不得将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8.查阅者如需查阅利用主动公开校务信息之外的档案,应按照《华侨大学档案资料公布与查借阅利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档案馆校务信息查阅场所按校定办公时间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