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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工作。其中,班主任为组长,成员应包括非评议对象的班委、班级其他成员代表等,评议小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5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困难程度,经查证存在不诚信行为者;

(二)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者;

(三)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过度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四)经核实存在其他不宜认定的因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其他相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扶贫手册、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等。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则上应提供受灾证明,如媒体宣传报道、受灾照片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申请学生对照《华侨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评估表》进行自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的自评情况,通过个别访谈等方式,对照《华侨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评估表》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根据申请材料以及量化评估结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要结合本学院专业实际情况,注重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进一步修正量化结果。评议完成后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如有异议,应商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一步确定认定结果。

(四)认定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审核确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

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督促学院按程序进行调整。

(五)认定结果确定

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申请材料、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按照认定程序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足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时,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可通过信函、电话、微信、QQ、家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班主任、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

学院要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是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学院应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阳光成长计划”,并根据《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统筹各类资助,为其制定资助方案,提升资助精准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