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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6年11月21日

华侨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华侨大学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华侨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组成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15人、不多于3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可聘请少数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可以通过学校提名、单位或学科推荐等多种方式,校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的名额,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和各院系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具体名额的首次确定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人选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办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理工科分委员会、文科分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参照校学术委员会标准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各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职责

第十三条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对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审议学院、研究院、系以及校级研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对省部级以上研究平台的建设规划提供咨询。

第十六条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一)学校重要科研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二)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

(三)学校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

第十七条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第十八条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条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监督实施学术道德规划准则,指导学风建设,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对学术纠纷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运行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校长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2/3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统一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超过1/3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在会前增加议题。

第三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华大综〔2016〕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