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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9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

2016年11月8日

华侨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在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的指导帮扶作用,规范就业创业导师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的校内外师资,以独立身份参加学生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关注大学生成长,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就业创业,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人才招聘、求职技巧、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或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五)有丰富的就业辅导经验或成功的创业经历,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平台,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学校从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填写《华侨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推荐表》,经学校审核后确定的,颁发“华侨大学就业创业导师”受聘证书,并在华侨大学就业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七条 导师分类

(一)实践型导师。主要是校内外资深学者、知名企业家、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科研人员、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就业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

(二)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企业中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就业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

(三)评审型导师。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具有就业创业各类大赛评审或者对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有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

第八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将根据新报名的导师人选情况每年增加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在一个聘任期内,参加就业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10小时的;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有损学校公信力或从事就业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条件的。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九条 学校将选择合适的导师人选,主动联系,商谈合作意向,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创业指导协议,正式聘任为学校就业创业导师,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导师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服务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就业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学校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二)服务指导。帮助就业大学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帮助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

(三)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四)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求职技巧、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

(五)结对帮扶。分门别类的为学校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六)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落实及活动开展情况。

(七)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的就业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提供政策性建议。

(八)教师培训。帮助培训学校就业指导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通过合作交流,提高学校科研人员市场转化意识,鼓励科研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学校将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二条 导师参加就业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评审、咨询诊断等活动,按学校财务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导师讲堂、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为大学生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第十四条 导师指导生涯规划项目或创业项目参加各类项目申报、评比、竞赛、科研等活动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的,按照学校财务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己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华大综〔2016〕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