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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02    作者:     来源:     点击:

华侨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校工作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规范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务信息,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对于学校在教育改革发展、行政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校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校务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校务信息公开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成立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监督小组和保密审查小组。

第八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校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设立校务信息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对外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条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监督小组设立办公室,挂靠监察室。

第十条保密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校务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小组的工作由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觉履行校务信息公开的义务,根据《校务信息公开目录(暂行)》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采取适当程序,组织实施本单位所主管范围内的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所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校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校务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保密审查小组确定。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向师生员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改革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科室及人员岗位职责;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时限、责任人和投诉渠道、办法;

(五)学校重大事件(含违法违纪、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

(六)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七)教学改革情况,包括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其调整等;

(八)学生学籍、学位管理情况;

(九)教学事故处理情况,学生违规处理情况;

(十)学生评先、评优、奖励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办法和结果等情况;

(十一)学生处分及其解除申请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学生资助的信息,含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评审办法及其结果;

(十三)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及就业信息;

(十四)各后勤服务中心明码标价情况,包括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

(十五)图书馆读者指南、服务承诺、违规处理程序及结果;

(十六)教育技术中心、出版中心、网络中心等单位的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服务承诺;

(十七)校医院医疗、药品收费依据、标准和服务承诺;

(十八)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人事调配,包括引进、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等基本信息;

(二) 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三) 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四)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医疗药品、图书教材等物资采购招投标,包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拍卖)依据、过程、结果;

(六)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七)后勤系统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包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八)附属中学的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九)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向教职工公开的校务信息,除包括本办法的第十四、十五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统计数据;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三)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四)学校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等;

(五)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项制度、决议和决定;

(六)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评奖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 处科级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及其它福利和待遇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九)教职工职称评聘、各种奖惩等情况;

(十)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一)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大型仪器设备等调配;

(十二)后勤系统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三)学校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四)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的校务信息,除包括本办法的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各项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四章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依据本办法公开的校务信息,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全校普发性的公文

(二)各职能部门的网页;

(三)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五)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和不定期的有关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九条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信息,应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专网上发布。

第二十条依据本规定需要公开的校务信息,由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开。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参照《校务信息公开目录(暂行)》的时限要求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一般应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校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享有校务信息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向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请求公开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二十三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得收取费用或变相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具体答复期限。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校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校公开或者该校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为使校务信息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职能部门应做好下列校务信息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三)教代会、学代会及其他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四)其他应存档的校务公开材料。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并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校务信息公开情况;

(二)听取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三)开展校务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校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师生员工认为各职能部门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校务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校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和校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校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校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工会、团委。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华侨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